Q:接受租⾦補貼期間申請⼈或家庭成員持有房屋,會不會被停⽌租⾦補貼?
A:由於租金補貼係提供無自有房屋者,減輕租賃之居住負擔,經登記取得房屋產權之日起,即為持有房屋,則應撤銷或廢止受補貼資格,並自取得建物所有權之日起追繳溢撥之租金補貼款項;若屬跨不同年度租金補貼期間持有房屋,受補貼者未主動告知,經複查機制查核後,如111年度及112-113年度先後接受租金補貼,111年度補貼期間持有房屋,則自取得建物所有權之日起廢止受領補貼資格、112-113年度則予撤銷,並追繳溢撥之租金補貼款項
資料來源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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