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於2022/6/1更新🔔
營利事業課稅及申報規定:
十三、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適用範圍,及其房地交易所得如何計算?
答:
(一)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 1 次移轉之房地」,係指營利事業交易其以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 1 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地。
(二)上開房地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辦理,並依下列方式逐筆計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或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金額:
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A) =成交價額-成本-相關費用損失
1.當 A>0,且 A>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公告
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下稱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筆房地交易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之金額=A-土地漲價總數額
2.當 A>0,且 A≦土地漲價總數額,該筆房地交易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之金額= 0
3.當 A≦0,該筆房地交易損失(A)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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