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昨(13)日表示,地價稅若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土地上的建築物應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如果房屋登記所有權人是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時,將無法適用。
實務上,常發生兄弟繼承長輩遺產時,土地、房屋所有權分屬兩兄弟,持有土地的那一方,若要適用自住地價稅優惠,地上房屋必須改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共同持分,才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台中稅務局舉例,吳先生剛繼承父親的土地,並在土地上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但土地上房屋為吳先生的弟弟繼承登記,地上房屋雖無營業或出租,但因兩人關係為「旁系親屬」,吳先生的土地將無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詳全文:http://sky/house/story/1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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